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主要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等三个机关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得。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种: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商标使用过程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在不同或不类似相关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此种情况是通过商标使用过程中的侵权纠纷案件来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商标局案件指导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此种情况是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商标局异议裁定处。
第二种: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此种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提出此种申请的时间为侵权商标取得注册后五年内。
第三种:向法院申请
除了通过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等方式申请的外,其他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且一般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才可以认定。
二、影响驰名商标认定的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