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其中,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专利文献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二者所承担的功能有所不同。
就权利要求而言,其根本功能在于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作用可被区分为“主观作用”和“客观作用”。前者指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人表达其请求保护以及所希望保护的客体范围的主观意愿的语言载体。体现申请人内在的主观愿望是权利要求产生的原初动力。后者指权利要求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递权利人要求保护的意思表示、公示专利权的保护客体范围的语言工具,只有经由明确、清晰的外部意思表示,社会公众才能准确地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边界,从而鼓励后续创新。
就说明书而言,其根本功能在于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揭示发明创造本身的技术领域、背景、内容、具体实施方式、功能、效果等,使得仅具有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识和水平的社会公众能够顺利地、容易地实施该发明创造,从而保证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基本目的的实现。说明书的作用与权利要求书不同,一方面是全面公开新的技术范围,另一方面用以解释权利要求,从而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也是通过语言文字的外在表现方式传递信息内容的,因此存在“主观信息”和“客观信息”的区分,即存在权利人或者申请人主观上所希望表达的技术内容和社会公众在客观上所能够获取的技术内容的区别。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就从确定保护范围的角度反映了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上述作用。另外,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这就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则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要求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总之,权利要求书是表达权利人所要求保护的客体范围的载体,其所表达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而说明书作为完整描述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资料,也应当是确定的、无歧义的。权利要求书“划圈”的目的和作用要求其应当能够迅速地、便捷地使公众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公开发明创造的目的和作用也要求传递给公众的技术信息应当是准确的、易于理解和再现的。